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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

发布时间:2025-09-24 15:33:01 点击量:

  劳动仲裁全称为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的纠纷(如工资拖欠、社保补缴、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工伤待遇等)进行居中审理、调解并作出裁决、调解的准司法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环节(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若需通过诉讼解决,需先经过劳动仲裁)。

  经济补偿/赔偿: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适格劳动者,且认为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体;

  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按照仲裁受理条件提出申请: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明对象等,申请材料书写不规范、材料不齐备的,可能承担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写明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仲裁请求应分点列明,并写明所涉及的时间区间、金额及算法等要素。如果仲裁请求不明确、书写不恰当,可能承担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真实、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提交虚假或无效的身份证件或成立证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后查明上述情况的,将撤销案件。当事人应提供准确的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需变更送达地址的,当事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变更申请。仲裁文书邮寄至当事人确认的地址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该仲裁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注明其代理权限。代理权限不明确的代理人就特别授权代理事项做出的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从终止之日起算)。

  时效中断: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特殊情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公示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的查询截图,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个人信息证明。

  申请书应载明完整、准确的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劳动者姓名、性别、民族、有效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住所地、经营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

  申请书应有明确的仲裁请求,格式统一。分点列明的仲裁请求;要素齐全,结构完整。

  申请书应体现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须包括申请人所提出仲裁请求相关的事实以及所根据的理由、法律依据等;实行要素式办案的地区事实与理由可以用要素表等方式体现。

  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案件争议事实相关的证据(原则上应提供复印件,原件在开庭时出示接受质证),以及证据材料清单,在证据清单上对每一份证据的序号、证据名称、页数和证明对象作出说明。

  申请人申请证人出庭的,于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载明证人姓名、有效身份证号码、住所和联系方式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证据。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邮寄送达地址,如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导致仲裁文书无法送达或代收人拒收的,仲裁文书退还仲裁委员会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人事仲裁申请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应载明代理人身份信息,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有委托人签字捺印或加盖公章,代理人不超过2人。

  代理人为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由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函1份,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代理人为直系亲属的,应提交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线上预申请:通过“福建人社”微信公众号-“服务大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或“闽政通”APP-“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进行仲裁预申请,按照提示填写信息、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后,可以在“进度查询”中随时查看审核进度。审核通过后,如审核通过,申请人需提交书面仲裁申请材料及原件到受理窗口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五个工作日仲裁委将出具是否受理通知书。如审核未通过,可根据审核失败原因进行补充、修改。

  线下申请: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线下申请流程需遵循法定时限与程序要求,整体可分为 申请准备、材料提交、受理审查、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调解裁决 六个核心阶段,各环节均设置明确的时间节点与法律后果,申请人需严格把握流程节奏以保障权益。

  建议申请人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启动仲裁程序,首要任务为确认申请条件与准备材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地方实践要求,需满足两项核心条件:一是存在明确的劳动争议事由(如劳动合同纠纷、工资支付争议、经济补偿纠纷等),二是需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出申请(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申请书:需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具体仲裁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清单,提交正本1份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证据材料: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支持仲裁请求的其他证据,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加班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提交复印件,正本1份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人需向选定的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窗口递交材料。仲裁委收到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材料是否齐全(若不齐,将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补正后受理时间重新计算)。

  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开庭通知环节需严格遵循法定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庭前核对:确认当事人身份、告知仲裁权利义务及回避申请权(仲裁员若为本案当事人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可申请回避);

  举证质证:双方提交证据并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对专门性问题可申请鉴定;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若调解不成,仲裁庭将依法作出裁决。裁决需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部分事实清楚的争议,仲裁庭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小额争议或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等争议除外,此类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线上查询:可以关注 “福建人社” 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 “服务大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按提示操作查询案件进度。

  电话咨询:可拨打对应仲裁委联系电话,向工作人员说明你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用人单位信息、大致申请时间等,请求协助查询案件进度。

  现场查询: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受理劳动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到办事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来意,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以及申请仲裁时的相关信息,如申请书上的案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等,工作人员会在系统中查询并告知你案件进展,包括是否受理、开庭时间安排、裁决是否作出等情况。例如,若你向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前往仓山区仲裁委的办公场所现场查询。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5号)

  注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工资争议,不受一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纠纷的,由属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仲裁受理一般以合同载明的合同履行地受理,合同未明确履行地的,由注册地劳动仲裁机构受理。 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万以上(不含一千万)的,由市本级受理。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仲裁请求(如“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工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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